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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酒店疏忽导致新人未能成功预订婚宴,构成违约。
文章来源:北京海淀法院
郑先生打算于2019年3月10日与王女士结婚,提前9个月与酒店签订《婚宴合同》预定婚宴,双方约定婚宴日期为2019年3月10日,餐费标准为4688元/桌,预订桌数是14桌,打折后合同总额为64319元,婚宴定金为20000元。
2019年2月24日,当郑先生再次与酒店确认婚宴地点及日期时,被告知由于酒店工作人员失误,未能为郑先生成功预订2019年3月10日的婚宴场地,而是将同日的婚宴场地预订给其他客户。
因临近婚期,郑先生被迫无奈另寻婚宴场地,以高出原预计的婚宴金额预定了其他酒店,新酒店的婚宴费用是5888元/桌,预订桌数是14桌,合同总金额为82432元。
郑先生诉至法院,要求酒店双倍返还定金4万元,赔偿婚宴费用损失、婚庆费用损失、婚宴请帖费用损、交通费用损失、房费差价损失、律师费共计近5万元。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因酒店疏忽导致郑先生未能成功预订婚宴,构成违约,郑先生要求酒店双倍返还定金,予以支持。但根据我国的相关法律规定,定金的比例不能超过合同总金额的20%,如超过只能作为预付款予以返还。
关于婚宴费用损失的问题,郑先生在原酒店预订较低标准婚宴,在新酒店定较高标准婚宴,出于公平考虑,对婚宴标准亦采用较低标准予以判定。
关于婚庆费用损失的问题,郑先生仅提交了报价单和收据,不能证明该费用实际发生,法院不予支持。
对郑先生要求赔偿婚宴请帖费用损失的请求,予以支持。对交通费、房费差价损失及律师费的主张,于法无据,不予支持。
最后,法院判决酒店返还郑先生双倍定金25728元,预付款7136元,婚宴费用损失9800元,婚宴请帖费用损失536.4元。
法官提醒
现实生活中,准备结婚的新人常需要提前很长时间预定婚宴酒店,为保证双方履行合同,定金成为较为常见的方式。从性质上说,定金是担保的一种形式。
根据《担保法》《合同法》及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从形式上说,定金应当以书面形式约定。
在选择婚宴酒店时,应注意签订正式的书面合同,如果涉及到定金的适用,建议在合同中明确定金的性质,以区别留置金、担保金、保证金、订约金、押金、订金等。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当事人交付留置金、担保金、保证金、订约金、押金或者订金等,但没有约定订金性质的,当事人主张定金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从数额上说,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当事人约定的定金数额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百分之二十的,超过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如果日后对方发生违约情形,应注意收集保留双方的合同、转账记录、收据等证据材料,及时与对方进行协商,如果无法协商一致,可选择调解或诉讼的方式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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