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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人婚礼影像资料丢失,影楼称因疫情期间无法正常经营造成,属于不可抗力?法官:不可以!
碰上疫情,原本火热的“五一”结婚季也变得冷清。有些新人凑巧将婚期定在疫情之前,本以为完美避过了疫情影响,谁知没履行完的婚庆服务合同横生枝节……
今天,我们邀请到了民一庭法官助理彭瑜,通过案例为大家解读疫情之下未履行完毕的婚庆服务合同的相关法律问题。
基本案情
某婚纱影楼与薛某签订《婚庆服务合同》,依照约定,在婚礼结束后影楼应将婚礼当天影像资料刻录光盘交给薛某。
后影楼告知薛某婚礼影像资料已经丢失,并称疫情期间无法正常经营,造成婚礼影像资料丢失,这是不可抗力,故影楼不承担责任或应减少补偿费用。
问题来了
一、此时婚礼已经结束,薛某能否要求影楼退款?
二、疫情期间婚纱影楼能否以不可抗力要求,不承担责任或减轻责任?
三、婚礼影像资料丢失,薛某能否主张精神损失费?
法官说法
针对第一个问题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根据合同约定,婚纱影楼有义务提供婚礼影像资料。婚纱影楼未能按照约定交付的,属于履行瑕疵,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所以,薛某可以要求影楼对未能交付婚礼影像资料予以返还部分服务费。
针对第二个问题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涉新冠肺炎疫情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一)》的规定,不可抗力规则的适用需要考虑疫情或者疫情防控措施与合同不能履行之间的因果关系和原因力大小。
婚纱影楼虽因疫情不能正常经营,但如婚纱影楼尽到注意义务,对影像资料妥善保存,影像资料丢失的结果并非必然发生。婚纱影楼对于影像资料的丢失存在过失,因此,婚纱影楼不能以不可抗力为由不承担责任或减轻责任。
针对第三个问题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因侵权致人精神损害,造成严重后果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受害人一方的请求判令其赔偿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
如果薛某以侵权责任纠纷为案由提起诉讼,因婚礼影像具有特定的人格纪念意义,婚礼录像视频毁损丢失,给薛某造成了一定的精神伤害,所以薛某有权要求影楼赔偿精神损失;
如果薛某以庆典服务合同纠纷为案由提起诉讼,因违约行为并不属于法律规定的可以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的情形,所以薛某主张精神损失将不会得到法院支持。
疫情影响到我们生活的方方面面,原本期待已久、精心筹划的美好喜事被打乱,不满、争议和纠纷也容易随之而来。但是良缘不怕迟到,美好值得等待。
希望新人们和合同相对方能够相互理解、彼此包容、友好协商、理性维权,共度疫情难关,让缔结良缘的人生大事拥有美好的过程和体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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