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省百万税款,两对夫妻“交换婚姻”,结果……

结婚产业观察·2018-04-12 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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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登记不是儿戏,千万别为了眼前的利益逾越法律的界线!

婚姻登记不是儿戏,千万别为了眼前的利益逾越法律的界线!

本文转自齐鲁晚报(qiluwanbao002)记者崔岩、马云云
实习生温珊  综合新华社

济南的这两对夫妻,

本来只是买家和卖家的关系,

但是,双方却各自离了婚,

买房女主人与卖方男主人“重组家庭”,

在过户卖方房产后,

又再次离婚,

各自与“前夫”、“前妻”复婚

……

上演这一场离合闹剧的目的很明确——逃税

价值1200万房产,靠结婚“过户”

2015年7月,梁女士看中了一套位于济南高新区的大户型房产,与卖方黄某夫妇多次协商后决定买下。该房产建筑面积418.18平方米,双方商定转让价格总金额为1200万元。

由于户型大、总价高,办理过户手续时需要缴纳高额税款,梁女士夫妇便想通过与房主“假结婚”来获得房产产权。虽然有违常伦,但为将房产顺利卖出,卖方黄某夫妇亦同意梁女士的建议。

按照梁女士的“计划”,卖方黄某夫妇先离婚,双方约定将涉案房产归于丈夫黄某;梁女士与丈夫离婚,随即与黄某结婚。之后,黄某将房产落到梁女士名下。最后,黄某和梁女士离婚,双方各自复婚。

双方约定,房屋交付时先支付600万元,房屋过户前再支付剩余房款。同时约定,黄某夫妇协助梁某夫妇将该房屋所有权更改给梁某夫妇所有。

房款不足闹上法庭,逃税计划“败露”

一开始“计划”进展顺利,梁女士支付了600万元,并与黄某结婚。不知出于什么考虑,黄某在未收到剩余房款的情况下,向开发商提交了更名申请,变更了《商品房买卖合同》的签订主体,并在行政主管部门撤销了原网签,涉案房产重新网签至梁女士名下,产权证也落到了她名下。

然而,梁女士由于周转不开,一时拿不出那么多钱交付尾款。双方私下协商未果,最终原房主黄某为催缴剩余购房款项,将梁女士告上法庭。

济南市高新区法院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承办法官梁猛发现,原被告双方存在恶意串通、通谋离婚以逃避税款的行为。原被告双方为规避税费不惜离婚、再娶、再离、复婚,不仅违反了公序良俗,更破坏了交易秩序,严重侵害了国家利益。

“今年4月,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发布文件严格规范商品房预(销)售合同网签撤销程序,制止商品房转让炒房行为。开发商与购房人采取弄虚作假等手段,通过办理网签合同撤销更名业务,逃避房地产交易税费的,一经查实,合同更名视为无效,企业不良行为记入信用档案,当事人承担相关法律责任。”梁猛说。

房屋交易行为被判无效

济南市高新区法院认定黄某夫妇与梁某夫妇之间的房屋买卖行为无效,黄某夫妇要求梁某夫妇支付余款及利息的诉讼请求,法院依法不予支持。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的相关规定,济南市高新区法院对原被告双方作出处罚决定。在法官的悉心教育下,原被告双方均深刻认识到自身错误,已于决定书下发后各将5万元罚款缴纳

▲图文无关(图片来源:视觉中国)

在本案中,并未过多涉及该房屋的具体情况,过户到底需要缴纳多少税费。为了算清楚这笔税费,记者咨询了省城多家房地产中介公司,各公司工作人员均表示,仅靠房屋面积和双方约定的交易价格,估算准确的税费有较大难度。主要是不知道购房者是否首套房、是否卖方夫妻名下唯一住房等。中介人员表示,假设许多条件成立,涉案房产需缴纳3%契税、5.5%营业税、1%的个人所得税等,总费用将高达一百多万元。

法官提醒,商品房买卖纠纷日渐增多,合同买卖双方、开发商、中介机构在买卖中都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秉承诚信,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公序良俗,不得滥用民事权利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要依法维护自身权益,实现合同目的。

一场小聪明其实亏大了

为了获得优惠房贷利率,有人花80元钱办一张假离婚证;为了在拆迁中获得更高的补偿,有人和素不相识的陌生人闪电结婚……

这种为了买房、贷款而“假结婚”、“假离婚”的事例不在少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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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想再买一套房,一男子和妻子“假离婚”,离婚证办好后妻子不见了。妻子给他发短信说“已经离婚了,不再有关系了”,还表示要换掉手机号断绝联系,准备带房子重新嫁人开始新生活,该男子借酒浇愁拦住公交失声痛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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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些套路,将受到多部门的联合整治

4月初,国家发改委等多部门联合签署了《关于对婚姻登记严重失信当事人开展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联合惩戒对象为婚姻登记严重失信当事人。婚姻登记严重失信当事人将面临14项联合惩戒措施。

《备忘录》指出,当事人有以下行为之一的,由民政部门列入严重失信名单:

  1. 使用伪造、变造或者冒用他人身份证件、户口簿、无配偶证明及其他证件、证明材料的;
  2. 作无配偶、无直系亲属关系、无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等虚假声明的;
  3. 故意隐瞒对方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状况,严重损害对方合法权益的;
  4. 其他严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和《婚姻登记条例》行为的。

那么,婚姻登记领域失信当事人将得到哪些惩戒呢?

《备忘录》显示,对于婚姻登记严重失信当事人,将限制招录(聘)为国家公职人员,限制登记为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限制参评道德模范等荣誉,限制参与相关行业的评先、评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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