销售经理卷款跑路,酒店应退还婚宴定金吗?

结婚产业观察·2022-06-22 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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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者到酒店预订婚宴,直接向餐饮销售经理付款,岂料经理卷款跑路,法院判决经理所属酒店返还婚宴定金50000元。

消费者到酒店预订婚宴,直接向餐饮销售经理付款,岂料经理卷款跑路,法院判决经理所属酒店返还婚宴定金5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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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者到酒店预订婚宴,直接向餐饮销售经理付款,岂料餐饮销售经理卷款跑路,这笔钱还能要得回来吗?

近日,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法院审结了这样一起定金合同纠纷案件,认定餐饮销售经理私下收款行为系职务行为,判决酒店全额退还消费者婚宴定金。

据悉,2019年5月起,张某担任被告深圳某酒店有限公司的餐饮销售经理职务。2019年11月27日,原告李某与张某通过工作微信号预定被告的中餐厅作为婚宴场所,并就婚宴事宜达成共识,原告分别于2019年11月27日转入20000元定金至张某提供的微信账户,2020年1月2日转入30000元至张某提供的支付宝账户。

在支付第一笔款项 20000 元后,原告收到了被告为其制作的婚宴请柬。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因为疫情原因,原告与张某经协商后,双方一致同意不再履行合同并由张某退还原告50000元定金,但张某直至2020年4月20日离职前仍未将定金退还。

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原告将被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退还定金50000元。庭审中,被告辩称,原被告之间不存在书面或口头定金合同,被告也未授权张某收取客户定金,原告私下转账张某,系原告自身存在的重大过错,被告不应为其过错行为承担款项返还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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坪山法院经审理认为,张某作为被告深圳某酒店有限公司的餐饮销售经理,在职期间通过工作微信号与原告订立婚宴合同并收取定金,期间还为原告制作好婚宴请柬,原告有理由相信被告在收取原告定金后已开始履行合同。

被告员工张某的上述行为具备职务行为外观,没有超越职责范围,也没有超出原告作为一般消费者的认知,故应当认定张某收取原告定金的行为属于职务行为。

原告先后两次将定金转至张某指定的微信账户与支付宝账户,原告有理由相信张某系代表被告收取定金,至于被告主张其并未授权给张某收取定金,且张某收到定金后并未上缴到公司而是私自占有的行为,系被告与张某之间的内部管理问题,不能据此对抗作为善意相对人的原告,张某收取原告定金的行为对被告发生法律效力。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因为疫情原因原、被告双方同意取消婚宴,双方均无过错,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原告要求被告返还婚宴定金 50000元的主张符合法律规定。如被告认为案外人张某涉嫌职务侵占等刑事犯罪,其可另寻法律途径寻求救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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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终,坪山法院依法判决被告深圳某酒店有限公司向原告李某返还婚宴定金50000元。一审判决后,被告不服判决提出上诉,深圳中院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目前,该判决已生效。

【法官说法】公司应为员工职务代理行为承担责任

本案涉及职务代理。职务代理作为一种特殊委托代理,是基于被代理人和代理人之间存在雇佣、劳动关系而默示授权产生。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七十条规定:“执行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工作任务的人员,就其职权范围内的事项,以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名义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发生效力。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对执行其工作任务的人员职权范围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根据该规定,职务代理中行为人只要实施职权范围内事项,以法人或非法人组织名义实施的行为,均应认定为职务代理行为,由法人或非法人组织承担民事责任。职务代理无须法人或非法人组织的特别授权,也即概括性授权,不需要一事一授权。

本案中,原告在被告处预订婚宴时,张某在被告处任职,张某收取原告定金的行为系职务行为,故依法应由被告承担向原告退还定金的责任。被告不得以张某卷款跑路未收到定金来对抗作为善意相对人的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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