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礼头车“降档”,新人拒付万余元

结婚产业观察·2022-03-30 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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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婚庆公司约定好的头车从捷豹变成宝马,在新娘从新房到酒店的时候,头车还私自走了,新人拒付剩余一万多元服务费。

和婚庆公司约定好的头车从捷豹变成宝马,在新娘从新房到酒店的时候,头车还私自走了,新人拒付剩余一万多元服务费。

结婚当天,和婚庆公司约定好的头车从捷豹变成了宝马,而且在新娘从新房到酒店的时候,头车就私自走了,为此,这对新人非常不满,拒绝将剩余的服务费一万多元支付给婚庆公司,婚庆公司于是将新人告上法庭。近日,法院依法审理了这起婚庆纠纷。

据婚庆公司称,公司为这对新人提供婚礼现场布置,以及租赁一些现场设备、婚车等,并签订了一份《婚礼服务合同》,小两口当日支付定金1000元,尚欠10550元未付。婚礼现场举办完毕后,这对新人以各种理由拒付,公司讨要无果,故诉至法院。

而被告的新人则称,不付尾款是有原因的,首先结婚的流程与合同不一致,结婚时的头车、督导、摄像与签订的合同不一致,头车约定的是捷豹,婚礼当天来的是宝马,而且新娘从新房到酒店的时候头车就私自开走了。

法院认为,本案中,原、被告经协商后签订《婚礼服务合同》,并就婚礼现场布置、租赁现场设备、主持人、督导、化妆师、婚车、预付定金、婚礼服务金额等细节进行约定,原、被告均应自觉遵守该服务合同。在被告举行婚礼的过程中,因原告对合同约定的内容擅自进行更改,致使婚礼未达到被告的预期,对被告精神上造成一定影响,原告对此应承担相应的责任。而对于被告来说,虽然原告在履行婚礼服务合同时出现瑕疵,但该服务合同已履行完毕,被告亦应支付相应的婚礼服务费。

根据原告婚庆公司在本案中的过错程度,法院酌定被告新人应支付原告婚礼服务费9000元,又因为被告已支付定金1000元,扣除定金后,被告应支付原告婚庆服务费8000元。综上,根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判决被告新人支付原告婚庆公司服务费8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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