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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庆公司承认,确实是因为他们的电脑故障导致录像丢失。
结婚典礼是每一对新人的人生大事,是一个隆重神圣而富有纪念意义的活动,婚礼摄像将为新人留下人生最美好的回忆。
可小编最近却听说,岱山有对新人遇到了糟心的事:承载着新人最美回忆的录像,弄丢了!!!
美好的瞬间无法再复制,这对新人的怒气可想而知。与婚庆公司协商未果,小夫妻一纸诉状,将其告上了法院。
案件回顾
今年1月12日,阿东与妻子在亲友的见证下,举行了婚礼。亲友的祝福,爱人的陪伴,一切都很美好。
可几天后,阿东却遇到了烦心事。本该用作一生收藏的婚庆录像和照片,却因为婚庆公司的失误丢失了!
阿东一气之下将婚庆公司告到了岱山法院,要求法院判令被告返还婚庆录像及婚庆照费用一万余元,并赔偿其精神损害抚慰金3万元。
婚庆公司承认,确实是因为他们的电脑故障导致录像丢失。但这一万余元的费用包括婚庆一条龙服务,包括婚庆录像、婚车装帧、场地布置、灯光、音响等,其中摄制录像的价格为1500元至1700元。
最终,婚庆公司同意退还摄制录像的价款,并赔偿摄制录像价款一倍的精神损害抚慰金。
婚庆录像具有特殊性,法院这么判!
岱山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按照合同提供了婚车装帧、场地布置、灯光、音响等服务内容,仅因录像灭失导致无法交付录像制品,故对原告要求被告返还全部费用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但被告必须返还婚庆摄制录像的价款。对于原告要求被告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3万元的诉讼请求,岱山法院审理后认为,因侵权致人精神损害,造成严重后果的,侵权人应当赔偿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
婚庆录像具有特殊性,作为整个婚礼过程的再现,价值不能仅体现在制作成本上,其作为当事人人格利益的载体存在,承载的人格和精神利益要比其本身的财产利益大。也就是说婚庆录像对于原告具有重大的感情价值和特定的纪念意义,具有不可替代性,属于具有人格象征意义的特定纪念物。
现由于被告原因导致该特定纪念物灭失,由此给原告带来的精神损害,被告应予赔偿。
最终,岱山法院依法判决被告返还给原告录像费用1700元并赔偿给原告精神损害抚慰金1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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