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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单都签好了,钱都付了,商家还能再涨价?
近日,萧山一网友与未婚妻一起逛婚博会,在某商家看中了一款钻戒,标价为人民币15000元。一番议价后,双方以人民币14520元的价格成交,该网友当场付清全款,商家出具了珠宝销售记录单,载明了这款钻戒的型号、重量、交货时间等信息。
谁知几天后,该网友的未婚妻接到了商家来电,说钻戒的价格写错了,实际价格是人民币19000元。商家要求他们支付钻戒的差价。
这名网友将他的遭遇发到了网上,大多数网友对商家的行为表示质疑,销售单都签好了,钱都付了,商家还能再涨价?
律师分析
首先,我们来看该销售单是否为法律规定的合同?
该网友经商家的销售人员推销后,就产品的价格、规格、数量、履行方式、履行期限与商家达成一致,并当场付清款项,此时双方已经形成了一种口头的合同关系。
后商家制作包含上述内容的销售记录单并交付该网友,销售记录单具备了合同要件的规定,是一份“简易”的合同,应属于我国《合同法》规定的书面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
其次,商家单方面要求涨价是否对该网友发生法律效力?
如上所述,该网友与商家之间的合同关系已依法成立,对合同双方均具有法律约束力。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商家应在约定的期限内交付约定的产品。
商家单方涨价的行为属于单方变更合同内容,但该网友未作出同意涨价的意思表示,双方就价格变更未能协商一致,故该要约对该网友不发生法律效力,仍应按照原约定的价格履行。
该网友可按照珠宝销售记录单要求商家继续履行合同,如商家延迟交货,还可以主张延迟履行合同所产生的相应损失。
最后,商家声称的“价格写错”能否成为其单方涨价的理由?
我国《合同法》规定,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司法实践中,重大误解应当是由于误解人自己的大意、缺乏经验或者信息不通而造成的,从而导致合同与当事人自己的真实意思相违背;并且该误解对其造成明显的不利后果,导致其最终的利益受损。‘’
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当事人有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三个月内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若超过三个月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
本案中商家对于自己的定价行为是否存在重大误解我们不得而知,但相对于购买钻戒的消费者,商家更应了解所销售产品的成本、利润等信息。而且,类似于在婚博会这样的场合,商家为了人气,降价销售也比较常见。律师认为,该商家存在重大误解的可能性较小,应按约定交付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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