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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民政厅印发通知,明确婚姻登记机关不得设在婚纱摄影、婚庆服务等经营服务场所内,有条件的地方可设置在开放式公园等区域内。
云南省民政厅日前印发通知,就规范全省婚姻登记机关设置及管理工作有关事宜作出安排。通知中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将婚姻登记机关设置在开放式公园等区域内,优化服务环境。同时,在婚姻登记机关的功能区域设置方面,离婚登记应当有独立的房间。
通知明确,婚姻登记机关不得设在婚纱摄影、婚庆服务、医疗保健等经营服务场所内。同时,婚姻登记场所内不得设置上述经营机构,当事人办理登记无需穿越经营服务区域。
另外,婚姻登记机关设置在行政服务大厅内的,应当通过独立设立办公楼层、有效隔断办公区域等措施,确保相对独立的办公环境。
通知还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将婚姻登记机关设置在开放式公园等区域内,优化服务环境。在婚姻登记机关的功能区域设置方面,要设置独立的候登大厅、结婚登记区、离婚登记室、档案室、颁证厅和婚姻家庭辅导室等功能区域。离婚登记应当有独立的房间。
通知还提出,2021年年底前,所有县(市、区)级婚姻登记机关及20%以上的乡(镇)婚姻登记机关要设立婚姻家庭辅导室并开展相关工作,建立婚姻家庭辅导档案。婚姻家庭辅导室应当配备必要的办公设施和选择配备茶几、沙发等辅助家具和专业设备,营造私密、温馨、舒适的良好氛围。
2025年年底以前,60%及以上乡镇婚姻登记机关应设立婚姻家庭辅导室和颁证厅并开展相关工作。
在人员达标配备方面,通知要求,婚姻登记机关应当根据办理业务数量,配备相应数量的专职婚姻登记员并保持相对稳定。婚姻登记员应经过合格取得婚姻登记员资格证书,方可从事婚姻登记服务工作。
此外,婚姻登记机关设施设备配置应满足云南省婚姻登记管理信息系统升级改造后的所有功能设置和跨省通办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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