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起,婚姻登记可“跨省通办”!

结婚产业观察·2021-05-21 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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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国务院同意,6月1日起,辽宁、山东、重庆、广东、四川、江苏等多个省市将婚姻登记“跨省通办”试点,试点期限为2年。

经国务院同意,6月1日起,辽宁、山东、重庆、广东、四川、江苏等多个省市将婚姻登记“跨省通办”试点,试点期限为2年。

记者昨天从民政部了解到,经国务院同意,民政部将在辽宁、山东、重庆等省市实施内地居民结婚登记和离婚登记“跨省通办”试点。在试点地区,婚姻登记可在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或者经常居住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无需再“为爱奔波”。

婚姻登记“跨省通办”试点包括内地居民结婚登记和内地居民离婚登记2个事项。

根据国务院相关批复,民政部将在辽宁省、山东省、广东省、重庆市、四川省实施结婚登记和离婚登记“跨省通办”试点,在江苏省、河南省、湖北省武汉市、陕西省西安市将实施结婚登记“跨省通办”试点。

试点期限为2年,自2021年6月1日起至2023年5月31日止。

按照现行《婚姻登记条例》的规定,内地居民结婚或离婚应当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但在试点地区的具体执行中,双方均非本地户籍的婚姻登记当事人可以凭一方居住证和双方户口簿、身份证,在居住证发放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婚姻登记,或者自行选择在一方常住户口所在地办理婚姻登记。

比如,男方的户籍在甘肃、女方的户籍在青海,他们中的一方或双方长期在广州工作生活。按照现行《婚姻登记条例》的规定,他们只能回甘肃或青海进行婚姻登记。

婚姻登记“跨省通办”试点工作正式实施后,他们既可以选择回到甘肃或青海进行婚姻登记,也可以选择在广州市进行婚姻登记。

民政部社会事务司副司长张贞德介绍,“跨省通办”试点主要解决长期外出工作、学习、生活的群众回户籍地办理婚姻登记不便的问题。

婚姻登记“跨省通办”试点,将婚姻登记由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扩大到一方当事人经常居住地或者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这样的规定和设计,既能满足常住人口的登记需求,又能保证婚姻登记秩序平稳有序。

民政部社会事务司司长王金华表示,在试点地区办理婚姻登记的户籍人口,办理方式与试点前完全一致。在试点地区办理婚姻登记的非户籍常住人口,除按照《婚姻登记条例》的要求提交身份证、户口簿等证件外,还需要提交一方当事人在婚姻登记办理地的有效居住证。

而且,双方当事人必须亲自到现场办理,不能由他人代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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