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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人对婚礼设计图不满,认为部分服务项目价格偏高,要求婚庆公司删减内容并减少合同总价7000余元。
婚礼,是人生最美好的仪式之一,备受新人的重视。然而,新人潘某、郭某却因定金与赔偿款问题与婚庆公司闹上了法庭,这一切是如何发生的?
2023年4月,新人潘某、郭某决定举办婚礼,联系了某婚庆公司作为婚礼策划人,在微信上与婚庆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王某协商婚礼策划相关工作,在这个过程中,双方协商确定婚庆公司为两人提供婚礼摄影、录像、主持、节目等服务的人选。
同年6月,王某向二人发出报价表,经双方确认,约定合同总价63000元、定金20000元,当天潘某就通过微信转账20000元给王某,双方继续协商婚礼庆典的具体方案。
“你这份设计图不符合我的要求,而且这些服务项目的价格也太高了,能不能删掉一些项目,合同总价也降低一些。”在协商过程中,郭某提出了一些新的要求。
“当然可以,根据您的要求我制定了新的报价表,合同总价减少为58000元,您看怎么样?”王某表示。
收到删减部分服务项目的新报价表后,郭某要求将合同总价降低为55540元,因王某不同意,双方未能达成新协议。
“你不同意我降价的要求,那我们就没办法继续聊了,但之前已经支付工作人员的费用如果不能退,就让他们跟我们自己交接,‘定头钱’按合同约定该扣就扣。”郭某向王某说道。
同年9月3日,王某再次向潘某和郭某发出新的报价表并要求二人支付尾款2400元,后将其付款给相关工作人员的微信转账截图发给两人。因两人不同意再向某婚庆公司支付2400元,双方未就相关工作人员为两人提供服务达成协议。
同年10月1日,潘某和郭某如期举办婚礼,仅有一名负责督导的工作人员到场提供服务,其他相关工作人员均未到场提供服务。因未能协商一致,双方就退还定金及支付赔偿款问题发生纠纷,潘某和郭某于2024年1月8日向广东潮州潮安法院提起诉讼。
潮安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支付定金20000元给被告某婚庆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王某,因合同标的额63000元,根据定金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的法律规定,定金不得超过12600元,超过部分款项7400元不产生定金的效力,应认定为预付款。
定金部分,两原告基于自身原因提出解除合同,被告某婚庆公司不存在违约行为,无需返还定金。至于预付款部分,扣除已实际开支的设计费1200元和督导费800元,剩余5400元预付款应当返还。
为此,法院依法判决被告某婚庆公司返还原告潘某、郭某款项5400元以及赔偿利息损失,被告王某承担连带责任。
法官提醒,新人在签订婚庆合同时,要注意将自己的需求明确地与婚庆公司敲定好,并保持积极沟通。如果已经支付了定金,但仅因主观原因不再订立合同或更换其他服务方,则有定金不能退还的风险。婚庆公司在为客户服务时,应当及时提供清晰明确的初步方案,及时反馈客户的需求,明确收费标准及价格,收取定金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避免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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