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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局的工作人员称,女方没有表达其自愿结婚意愿,这根据婚姻法和民政厅的文件是无法为其办理结婚证。
经过亲戚介绍,家住安康市汉滨区五里镇的张天(化名)与女朋友小蕊(化名)相处1年后决定结婚,办过订婚仪式后,7月29日,他们来到汉滨区水井湾民政局领取结婚证时却遭到工作人员的拒绝。这是为什么呢?
据张天父亲张先生介绍:张天1岁半时因为发高烧没有及时得到医治,导致成为三级残疾,大脑有轻微障碍,小蕊也因为3岁时高烧落下三级残疾,如今俩人都27岁,到了谈婚论嫁的年龄,却无法领取结婚证。
“这俩孩子虽然都有残疾,但是生活自理能力完全没问题,女孩做饭、炒菜、擀面都做得很好,我们家都非常认可这个女孩子,小蕊父亲在她3岁时就去世了,这使她性格有点内向见生人不太说话,平时跟我们交流都问题不大,而且残疾也是后天导致。现在女孩都怀孕4个多月了,民政局却不给发结婚证,这让我们都很头疼。”张先生说。
因为无法领取结婚证,张天和小蕊只有无奈回家,父亲张先生又再次找到民政局工作人员,表明俩孩子无遗传疾病、生活可以自理,且已经做过婚前体检,符合结婚条件,希望工作人员能帮忙办理证件,结果再次遭到拒绝。
7月30日,华商报-二三里资讯记者联系到民政局,工作人员称:“这俩人都有智力残疾,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女方无法表明结婚意愿,婚姻登记条例明文规定无法登记,不管残疾是先天还是后天造成,女方没有表达其自愿结婚意愿,这根据婚姻法和民政厅的文件都无法为其办理结婚证。”
目前女方已怀孕4个多月了,如果因为女方无法表明结婚意愿而无法正常申领结婚证的话,那就意味着有诸多问题需要解决。
其一,女方是否要终止妊娠。其二,女方怀孕是否合法。其三,男方是否属于强奸。并非民政人员一句“女方无法表明结婚意愿”而“到此为止”,更需“充分论证”。
首先,需要“论证”女方无法表明结婚意愿的“真实性”。据男方父亲所言,女方虽有残疾,但是生活自理能力完全没问题,女孩做饭、炒菜、擀面都做得很好,而且平时跟他们交流都问题不大,这怎么到了民政局申领结婚证时就成了“无法表明结婚意愿”了呢?
其次,需要“论证”民政部门拒办结婚证的“权威性”。也是据男方父亲所说,俩孩子无遗传疾病,生活可以自理,且已经做过婚前体检,符合结婚条件,但缘何到了民政局就“过不了关”了呢?
据民政局的工作人员称,这俩人都有智力残疾,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女方无法表明结婚意愿,婚姻登记条例明文规定无法登记,不管残疾是先天还是后天造成,女方没有表达其自愿结婚意愿,这根据婚姻法和民政厅的文件都无法为其办理结婚证。
这咋一听,似乎理由充分,但试问,能否给当事人一个更为“权威”的一个解释和理由呢?
其三,需要“论证”他们无法申领结婚证的“合法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规定,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应禁止结婚。
目前,男女双方都是三级残疾,是否属于《婚姻法》里所规定的“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如果确系属实,完全可以按照《婚姻法》拒发结婚证。但如果不属于“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那就该当别论了。因此,其“合法性”需要“权威论证”。
笔者以为,“残疾人领结婚证遭拒”一案,既不能仅凭民政人员“一面之词”,也不能仅凭家属“强词夺理”,而应根据多方“充分论证”。只有论证“充分”了,论证具有“权威性”,论证具有“说服力”,“残疾人领结婚证遭拒”一案才能最终确定“到底谁有理”。
但愿通过各方的“充分论证”“权威论证”,尽早解决“残疾人领结婚证遭拒”一案,不要再让两位残疾青年为了一纸结婚证而左右为难,忐忑不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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