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订单合同里写明:“本订单在签署日期起一年内拍摄有效,逾期无效。”
2016年8月14日,田先生和当时的女友,在济南泉城路附近一家影楼预订了婚纱照。当月,二人分手,未在影楼进行任何消费。今年6月份,当田先生要求影楼退款时,影楼方面回复称,根据当时签订的订单合同,“签署日期起一年内拍摄有效,逾期无效”,没法退款。
市民:分手后没拍婚纱照要求退款
2016年8月,市民田先生和当时的女友打算去拍婚纱照。他们选择了位于济南泉城路附近的一家影楼,8月14日,他们在该店选了一份价值4499元的婚纱照套餐。
“我前女友签的订单合同,我去交了钱。”田先生说,订好了婚纱照后,他们准备择期来拍。让田先生没想到的是,就在当年8月份,因为一些事情,他和当时的女友分手了。“当时都谈婚论嫁了。”
田先生说,他和女友分手的事情,影楼也知道。当时店里的工作人员告诉他,“等啥时候找到对象再来拍”。
此后,婚纱照的事情也就搁置了。
2020年6月初,田先生又想起婚纱照的事情,就咨询了该店当时负责联系他的工作人员。随后,田先生将当初签订的订单合同以及收据拍照发给了影楼。
田先生说,影楼工作人员看到订单合同后,答复他说,按照订单合同,一年后合同作废,“一分钱也不退了”。
“我们没有享受该店的任何服务。”田先生说,他没有在店里拍过照,也没有接受影楼的任何东西,要求全款退还。
19日下午,田先生向记者出示了这份订单合同。记者看到,订单合同里有一部分“顾客须知”的内容,第12条为:“本订单在签署日期起一年内拍摄有效,逾期无效。”
店方:订单合同客户知情并确认签字
19日下午,记者来到位于泉城路附近的这家婚纱影楼。影楼店长张女士告诉记者,田先生的事情,她已经听店里销售人员说明。
“这是2016年的单子,到现在已经过去了四年。其间,他一直也没有过来。我们合同里写明了一年有效,逾期作废的。”张女士表示,这个事情并不是他们的责任,“合同都是双方认可确认过的,收据和合同上都有签字。不管是他前女友签的字,还是他签的字,他们都是知情同意的。”
“退钱是没法退了。”张女士说,田先生如果愿意,还可以来店里拍照。“按照合同上的类别拍摄,也可以转成其他产品,比如‘全家福’一类,拍写真也行,甚至他自己转给别人也是可以的。”
律师:对消费者不公平的格式条款无效
就此事,记者咨询了山东千舜律师事务所律师邱洪奇。邱洪奇表示,田先生和影楼双方签订的是格式条款。邱洪奇介绍,格式条款又称格式合同,是指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
邱洪奇告诉记者,按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不得利用格式条款并借助技术手段强制交易。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内容的,其内容无效。
此外,根据《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
“一年内拍摄有效,逾期无效’,这是明显的对消费者不公平的格式条款,条款无效。”邱洪奇表示,在未进行任何消费的情况下,消费者可以主张向店方要求退还全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