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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月25日,《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草案)》二审:明确夫妻共同债务范围、离婚冷静期等规定。
结婚15年后,大学教授陈某某与做了多年家庭主妇的陶某婚姻走到尽头。2010年,他向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法院起诉离婚,一并提交的还有两张共计377.5万元借款的借条,作为夫妻共同债务的证据,要求陶某承担共同还款责任。
上述案例被列入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2018年3月发布的第二届“依法维护妇女儿童权益十大案例”之中。最终在2016年,法院判决认定陈某某伪造债务行为。现实中如何认定夫妻共同债务是一个争议激烈的难题,不过,难题正在被破解。
今日(6月25日),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召开,《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草案)》(以下简称“草案”)迎来二审,多处关键条款进行了修改,比如:针对夫妻共同债务的范围有更为明确的规定;对隔代探望权的范围进一步缩减;协议离婚规定30天“冷静期”等。
夫妻双方共同签字所负债务为共同负债
在百度上输入“夫妻共同债务”的关键词,可以显示出两千多万条结果。近年来,有关夫妻共同债务的诉讼案件多发,更有甚者伪造夫妻共有债务谋取私利。
今年3月7日,北京市第一中级法院发布《涉妇女权益保护家事案件审判工作通报》。
通报指出,北京市第一中级法院团河法庭自2014年至今已审结含婚姻家庭纠纷和继承纠纷在内的家事案件共计3500余件,夫妻一方或双方要求对方承担夫妻共同债务的案件数量占案件总量近30%。其中,男方在外举债并要求女方共同承担债务的情况占73%,而这其中有一部分并不存在“夫妻共债”的事实。
可见,婚姻关系中的女方存在较大的“被负债”风险。
因此,从法律上如何明确夫妻共同债务一直在不断推进、细化。
2003年,最高人民法院出台《婚姻法司法解释(二)》,其中第24条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
一时间,针对夫妻共同债务的话题引发社会广泛讨论。
2018年1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修改了此前司法解释关于夫妻债务认定的规定。
修改后的规定为:
夫妻双方共同签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为此,草案二审稿在第三章第一节“夫妻关系”中增加了一条规定:
第八百四十条之一,夫妻双方共同签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这意味着,在草案二审稿中吸纳了最高人民法院的上述最新的解释内容。
每日经济新闻记者注意到,在法院审判案件的过程中,围绕“夫妻共同债务”的情况仍然会非常多且复杂。
比如今年3月,某市律师协会就曾公开了6类法院在审理案件过程中关于夫妻共同债务的案件:夫妻一方婚前个人举债,但用于婚后共同生活的,应视为夫妻共同债务;夫妻一方个人名义负债,另外一方事后追认的,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婚后一方以个人名义对外担保之债,一般不宜认定夫妻共同债务等。
隔代探望权范围缩小 尽抚养义务的可赋予单独探望权
在社会上一直有“隔代亲”的说法,但是,如何维系好隔代之间的感情交流呢?爷爷奶奶、外公外婆对于孙子女、外孙子女的探望权,再一次引发关注。
2015年12月,江苏省首例失独老人“隔代探望权”纠纷案在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宣判,驳回儿媳的上诉,支持其公公、婆婆每月探望孙子一次。
与此同时,对于探望也进行了一定的限制,自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的次月起至其孙子十周岁时止,公公、婆婆可每月探望倪某某一次,每次的探望时间以六小时为限。
与此同时,渝北区法院审理的全国首例跨国隔代探望权案,入选《中国审判》2016年年度十大典型案例。
近年来,有关隔代探望权的范围讨论不断。
草案第八百六十四条规定,父母离婚后,祖父母、外祖父母探望孙子女、外孙子女的,参照适用父母探望子女的有关规定。
对于这一规定,有的地方、法学教学研究机构和社会公众提出,为保障未成年人和直接抚养子女一方生活的稳定,隔代探望权的范围不宜规定过大。通常情况下,祖父母、外祖父母探望孙子女、外孙子女,只有在特殊情况下,如其对孙子女、外孙子女尽了抚养义务或者孙子女、外孙子女的父母一方死亡的,才有必要赋予其单独的探望权。
为此,草案二审稿中对上述条款修改为:祖父母、外祖父母探望孙子女、外孙子女,如果其尽了抚养义务或者孙子女、外孙子女的父母一方死亡的,可以参照适用父母离婚后探望子女的有关规定。
根据草案二审稿,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
离婚别“任性” 拟规定30天的“冷静期”
今年初,有媒体报道,科威特出现了一场“急速闪离”的婚姻,从办理结婚手续到解除婚约办理离婚手续,仅3分钟。也被称为史上最短婚姻。
如果在中国,这样“任性”的离婚可能不会出现,拟规定离婚“冷静期”。
草案中规定,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一个月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申请。
前款规定期间届满一个月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草案二审稿中对这一条进行了小范围的调整,将“一月”改为更为固定的“三十日”。
对于继续保留离婚“冷静期”并细化时间,行业内专家对于这一制度给予了一定的肯定,普遍认为这一做法能够有利于维系家庭婚姻关系,因为离婚可能会涉及财产分割、子女抚养、未成年人保护等诸多事情,通过“冷静期”过度,很多原本因为一时冲动的离婚可能就不会发生。
不过,离婚“冷静期”只适合于协议离婚,并不适用于诉讼离婚。
此外,草案二审稿在关于亲子关系确认或者否认之诉上也进行了一定的修改,草案中规定,对亲子关系有异议的,父、母或者成年子女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或者否认亲子关系。
有的地方、专家学者和社会公众提出,亲子关系问题涉及家庭稳定和未成年人保护,作为民事基本法律,草案对此类诉讼进行规范是必要的。同时,建议进一步提高此类诉讼的门槛,明确当事人需要有正当理由才能提起,以更好地维护家庭关系和亲子关系的和谐稳定。
有的地方、部门和专家学者提出,允许成年子女提起亲子关系否认之诉,可能会导致其逃避对父母的赡养义务,建议对成年子女提起此种诉讼予以限制。
此次,草案二审稿修改为:对亲子关系有异议且有正当理由的,父、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或者否认亲子关系;对亲子关系有异议且有正当理由的,成年子女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亲子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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