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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一男子参加完婚宴回家后发病猝死,家属认为是因婚宴喝酒而死,于是将当天办喜酒的、同桌喝酒的村民全部告上法院,索赔19万余元。
河南商丘男子宋某某应邀参加同村人的婚宴,席间喝了酒。回家后宋某某发病猝死。而死者家属认为,宋某某是在参加婚宴时喝酒喝死的,于是将当天办喜酒的村民,以及一起同桌喝酒的村民全部告上法院,索赔19万余元。
2022年9月4日从法院获悉,最终家属的无理要求被驳回。
据悉,案发当日中午,宋某某应邀参加村民田某儿子的婚宴,与同村村民丁某等多人同坐一桌。婚宴进行一个多小时,期间,宋某某及部分同桌人喝了酒,但无斗酒、劝酒等行为。
婚宴结束后,宋某某与他人一起离开现场回家。回家后,宋某某还试图开车接活送砖,被其兄劝止。下午4、5时许,宋某某发病,被送往谢集镇医院救治,经抢救无效病亡。
事发后,宋某某的亲属将请客的田某以及丁某等同桌人起诉到法院,索赔19万余元。家属称,在吃饭的过程中几人互有敬酒行为。宋某某在下午一点多钟散席后,独自一人离开,此时已经酩酊大醉,东倒西歪,没有走到家中便醉倒在离家不远处的路边,后被其兄长发现将其送回家中。
而此时宋某某家中只有80多岁的老母在家,老母亲喂茶水时,宋某某已经不进茶水意识不清,随后被送至当地乡镇医院抢救,经诊断已经死亡。
家属认为,同桌人与宋某某之间形成了共同饮酒关系,相互之间应尽到提醒、劝告的责任及义务,以避免相互之间过量饮酒,并且在饮酒后应尽到合理的保障义务,将其送回家中,协助照顾并告知家人的义务。
而请客的田某作为宴请的组织者,应当确保参加宴会每个人的安全,在明知宋某某已经出现醉酒状态的情况下,没有尽到照顾义务及护送义务。其他人也均未尽到护送义务,导致悲剧的发生,在饮酒过程中均存在过错,对宋某某的死亡应承担主要责任。
而田某则辩解称,儿子结婚举行婚礼,邀请宋某某喝喜酒。在吃饭过程中没有什么异样,宋某某吃好饭后和别人一起离开,当时也没有喝多。对宋某某的死没有过错,不应承担责任。其他几名同桌吃饭的人也认为自己没有责任。
河南商丘法院审理此案认为,田某为儿子举办婚宴,是极为普遍的民俗,也不违反法律规定,不存在过错。其余与宋某某同桌的六人应邀参加婚宴,是正常的民间交往。七人年龄均在50岁以上,最大者已74岁,在餐饮过程中,也没有对死者宋某某进行过劝酒等可能因饮酒过多而增加危险的行为,故七人对宋某某饮酒是否过量没有过错。
宋某某作为成年人,饮酒多少、是否过量,完全是自己把握,与他人无关。其次,婚宴结束时,宋某某是自己回家,且回家后还打算送砖干活,表明宋某某还处于清醒状态,并不需要护送其回家。
另外,宋某某是在到家若干小时后,发病送医抢救无效死亡,死亡原因不明,与其饮酒是否有因果关系不能确定。法院一审判决:驳回家属的索赔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