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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湾省规定婚纱摄影定金不得超过20%,预计最快7月初上路。
坊间提供结婚新人婚纱摄影服务,常见业者事先收取高额定金、押金,指定摄影师遭更换,以及外景拍摄天候不佳,另择期拍摄却得再付一次造型化妆费用等争议情形,因此行政院28日核定《婚纱摄影服务定型化契约应记载及不得记载事项》,明订业者收取定金不得逾20%等规范,预估最快7月初上路,违者可罚3万至50万元。
消保处简任秘书陈星宏表示,过去婚纱摄影消费争议,常见业者事先收取过高费用,仅余少数尾款,使得婚摄过程中消费者只能听从业者安排,权力不对等。
故此次《事项》明订各阶段业者收款上限,包括业者收取定金,不得逾契约总金额20%;定金及选定礼服、拍摄日期所收取金额累计不得逾50%;定金、选定礼服及拍摄收取金额累计不得逾60%;定金、选定礼服、拍摄及选定样片收取金额累计不得逾80%;并且,业者若收取礼服押金,则不得逾总金额10%。
陈星宏指出,婚纱外拍亦常见天候无法配合状况,《事项》也明订双方可约定另择期拍摄或以其他拍摄方式替代,但若须再次造型、化妆,除非另有约定,否则业者不得收取费用。
消费者指定摄影师、造型师,业者不得任意更换,被指定人员因故无法提供服务,业者应立即通知消费者重新选定;消费者若已付指定费但不愿重新选定,便可终止契约,并得请求加倍返还指定费;终止契约,业者应退还尚未提供服务的费用。
陈星宏说,消费者选定之样片及照片,除非另有约定,其着作人为业者,着作财产权人为消费者;未经消费者选定之其他样片及照片,除非经书面同意,业者不得使用,并应销毁,若有违反,则应负损害赔偿责任。双方订定婚摄契约则至少有3日的审阅期间。
他并说,统计过去一年婚纱摄影相关消费争议申诉案件达158件,但过去并无强制性法规予以规范。
故行政院核定此《事项》,违者主管机关可依《消保法》要求业者限期改善,未改善可开罚3万至50万元,可连续开罚至改善为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