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顾客所交纳的3 000元“订金”是消费预付款,酒店拒绝退还是无法律依据的。
当今社会,越来越多的人选择到酒店举办婚宴、升学宴、满月宴等宴会,为了选择一个满意的场地,人们往往提前数月预定酒店。让酒店承办宴会方便快捷、省心省力的同时,一些矛盾纠纷也时有发生,比如,一旦宴会因故不能如期举行,酒店收取的宴会订金该不该退还呢?近期,滨城区法院就审理了一件这样的案件。
2019年4月份,马女士向滨州市滨城区某酒店预订二楼大厅,拟于2019年10月中午举办婚宴。马女士的母亲向该酒店交纳了3000元现金,该酒店向其出具收款收据一份。后马女士因故婚礼取消,于2019年5月某日拨打该酒店的电话,告知酒店工作人员其婚礼已取消,询问能否退还订金(预付款)。
该酒店工作人员表示,自订金交纳当日大厅就定住了,如果不定的话,该款不退。但根据马女士陈述,其母亲在预订婚宴时,该酒店并未向其告知如取消预订婚宴,则不退订金。协商不成后,马女士遂向滨城区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解除其与该酒店之间的合同关系,由该酒店返还婚宴订金3 000元并支付利息。
本案开庭时,被告某酒店经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
滨城区法院经审理认为,马女士向某酒店交纳3 000元“订金”,向该酒店申请提供其二楼大厅作为其举办婚宴的场所,该酒店收取“订金”并出具收款收据,同意为其提供婚宴场所并提供餐饮服务,双方以签订餐饮服务合同为目的而成立的预约合同合法有效,马女士所交纳的3 000元“订金”应当认定为消费预付款。
正常情况下,马女士按约定时间在该酒店进行消费,该酒店依约向其提供餐饮服务后,马女士所交纳的3 000元预付款应抵扣餐饮费用,但马女士因个人原因取消预订婚宴,致使预约合同的目的不能实现且无履行必要,故马女士要求解除合同,法院予以支持。
马女士在预订婚宴到期数月前已告知该酒店其取消预订婚宴,酒店未举证证明其在预约合同成立时与马女士约定“订金”不予退还,也未举证证明马女士取消预订婚宴的行为给其造成了损失,故其拒绝向马女士退还“订金”无法律依据,该款项应予以退还。
对马女士的利息诉求,法院认为,该酒店应自本案第一次开庭时起至款项付清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人民币同期存款利率支付逾期利息。
最终,法院依法判决解除马女士与该大酒店之间的餐饮服务预约合同,并判令该大酒店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退还马女士3 000元预付款并支付逾期利息,同时驳回马女士的其他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