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婚也要冷静期?上海政协委员的建议上热搜!

结婚产业观察·2021-01-17 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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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议称:可在登记结婚与登记生效中间设立一个调查期限,即“冷静期”,要求对方公开自己的个人信息,给到双方调查信息、充分了解对方的权利。

建议称:可在登记结婚与登记生效中间设立一个调查期限,即“冷静期”,要求对方公开自己的个人信息,给到双方调查信息、充分了解对方的权利。

继“离婚冷静期”被写进《民法典》后,“结婚冷静期”也被提了出来。

这不是一个脑洞。据澎湃新闻报道,1月14日,上海律协召开“2021年上海律师参政议政新闻发布会”,有市政协委员就在会上表示,今年上海“两会”上拟递交提案,建议保障婚前配偶知情权,大力倡导婚前医学检查,探索建立婚姻登记异议期,即婚姻登记生效前给予配偶获取信息披露的知情权。

新闻一出,相较于此前“离婚冷静期”引发的舆论争议,“结婚冷静期”的提案得到了相当多网友的支持,不少人表示婚前得知对方身体状况、征信、债务、婚史、有无犯罪记录等各方面的个人信息“非常有必要”,“建议推广全国”。

上海市政协委员拟提议:给结婚登记“立一个调查期限”

据澎湃新闻,1月14日,在“2021年上海律师参政议政新闻发布会”上,上海市政协委员徐珊珊建议,大力倡导婚前医学检查,探索是否可能设置结婚冷静期限,保障双方的知情权。

徐珊珊提及了婚前一方隐瞒艾滋病史,导致婚姻无效的案例,这与婚前缺乏足够信息有关。

她建议,可在登记结婚与登记生效中间设立一个调查期限,即“冷静期”,要求对方公开自己的个人信息,给到双方调查信息、充分了解对方的权利。如双方在“冷静期”未查出特别情况,登记自动生效。

她认为,应有调查权与知情权的项目包括对方的婚史、病史、债务情况、家庭情况等。若不能调查的部分,也需要对方做出承诺,这对于日后主张自己权利或做出判断,都是必要的一步。

但徐珊珊也提出,这些调查与知情并非法定强制,完全取决于男女双方的意愿,哪些可列为可调查项目,双方可在登记结婚后、生效前,一起探讨达成共识。

这条新闻一经报道,便登上热搜,大量网友表示支持,也有人反对。

徐珊珊:结婚冷静期“不完全准确”

1月15日,据红星新闻,徐珊珊在接受采访时表示,将婚姻登记异议期解读为结婚冷静期“不完全准确”,因为该名词实为“在登记和生效之间,插入一个知情和调查的期限”

提议中强调的是“知情权”,“比如,一方了解的相关信息,跟对方当初说的(是否一致)。甚至在婚姻登记时,双方把这些事项做一个承诺或信息的一个交流,然后相关一方去查。如果一方作出的承诺是另一方可以接受的,查下来跟他(她)(说的)也是相符的,当时的登记就自动生效。但是,如果一方查下来发现完全不符,这时就有一个选择权:还要不要继续完成登记,取决权还是在你,这不是法律强制的。也就是说,给到他(她)情权。”

据光明日报报道,近日,上海闵行区梅陇法院刚刚依据《民法典》撤销了一段婚姻,就是因为被告是艾滋病患者,却在结婚时没有向原告坦承。

根据法律,艾滋病不属于导致婚姻无效的疾病,但是法律又规定“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也就是说,得了艾滋病的人是可以结婚的,但前提是配偶知情同意。

按照提案的设想,如果婚姻登记有异议期,在异议期内,发现对方向自己隐瞒了重要的信息,就可以拒绝完成结婚登记,也就避免结了婚再去法院打官司的麻烦,自己省时省事,也节约司法成本。

关于“倡导婚前医学检查”,徐姗姗表示:“不是强制的。我没有提媒体所谓的“大力倡导”,不是想恢复法定的强制婚检。我所说的,都不是再增加一个婚前的许可事项或婚前的附加条件。比如一方需要知道另一方的情况,那么可以去查对方的病例、病史,可以要求其去做一些跟结婚有关的疾病检查——这个不是法定的,是可以要求的。如果不要求,可能也就没有了。我们只是(希望可以)给到双方这样的权利,即将步入婚姻的人可以在这个期限里去查,而且在法律上会给到当事人一个特权,让其很便利地获得想要的一些信息。”

光明日报:拥有对对方信息的知情权,并非是对爱情的破坏

据光明日报,2020年9月,国家统计局发布最新一年的统计年鉴显示,2019年结婚率为6.6‰,离婚率上升到3.36‰,基本为结婚率数值的一半。

事实上,我国曾经有强制婚检制度。1995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护法》要求“男女双方在结婚登记时,应当持有婚前医学检查证明或者医学鉴定证明。后来在2003年版的《婚姻登记条例》中,婚检报告不再是登记结婚的必须环节了。

但将近20年前的规定是否仍然适用于今天?我们也需要重新审视。当人们不再身处以往那个“车马邮件”都很慢的时代,当人的大范围流动、恋爱婚姻的快节奏,让很多未经辨别的信息悬浮于事实真相之上时,“冷静期”其实是将婚前需要大家注意的一些事项给强调出来了。

它试图用法律规定的形式告知人们,婚姻不同于爱情,是需要考量很多现实因素的。拥有对对方信息的知情权,并非是对爱情的破坏,而是对婚姻的保障;不仅是出于诚实的美德,也是人们需要履行的义务。

毕竟婚姻可以视为是两个人,甚至两个家庭的“合伙人”关系,只有在充分获得信息的基础上,才能有选择婚姻的自由。

当然,这一提议涉及法律对人们权利义务关系更深入的介入,是否落实到具体的法律条文上还有充分的讨论空间。但这也是在提醒人们,与其在围城内受困,不如在踏入围城前就想清楚。

与此同时,结婚冷静期也有负作用。结婚第一年被称为纸婚是有道理的,婚姻最开始的磨合需要两个人一起努力,如果有浓烈的情感为支撑,就更容易一些。如果一点矛盾就反悔,恐怕已经下降的结婚率会更有向下的趋势。另一个负作用是,将来离婚调解时,双方都经过了结婚冷静期的考验,有没有可能成为继续抬高离婚门槛的理由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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