罚款55万元!网店侵权使用婚纱样片

结婚产业观察·2022-01-08 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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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摄影师拍摄的婚纱样片,被一家公司擅自用于网店店铺,没想到法院审理过程中,双方都拿出了登记证书,声称自己为著作权人……

一摄影师拍摄的婚纱样片,被一家公司擅自用于网店店铺,没想到法院审理过程中,双方都拿出了登记证书,声称自己为著作权人……

记者从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获悉,近日成都中院审理了一起著作权纠纷案件。

据悉,摄影师黄某拍摄的婚纱样片,在未经他本人许可的情况下,被一家公司用在了网店店铺上,于是,黄某一怒之下,只好起诉到了法院。

黄某找到店铺并起诉到了法院,谁知在审理过程中,该店铺所属的商贸公司不仅对侵权行为置之不理,还伪造了一系列著作权登记的“证据”,对自己的侵权行为也毫无悔意。最终法院判决该商贸公司侵权,并罚款50万元。

摄影作品被他人使用,摄影师起诉网店侵权

据摄影师黄先生回忆,2021年2月,他邀约一对模特拍摄了一组婚纱照的样片,并在6月份在山东省版权局完成了作品登记。但随后,他发现在网上一家店铺使用了自己的这个作品,却并没有人跟他联系。

眼看着该淘宝店未经自己许可便使用并有偿提供自己的摄影作品,黄先生便向法院提起了侵权诉讼。

双方各自拿出登记证书,声称自己为著作权人

但是没想到的是,被告公司却声称其法定代表人时女士才是这组作品的著作权人,还拿出了相应作品登记证书及著作权转让合同。

经过对比,双方的图样和创作完成日期,甚至连“首次发表/出版/制作日期”都丝毫不差

但是,黄先生的作品登记证书的登记日期为2021年6月21日,比被告时女士所提交的日期早了一个多月。

2021年10月,该组摄影作品中的两名模特作为证人接受法庭询问,其中一人出示了当初接受拍摄邀约时与黄先生的聊天记录,而被告司则无故退出了法庭调查。

法院认定构成侵权:罚款50万元

封面新闻记者了解到,成都中院综合上述情况,足以认定案涉摄影作品的著作权人应为黄先生,而非时女士或商贸公司。

法院认为,商贸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时女士的行为已构成伪造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且上述利用作品登记形式审查制度特点非法获取虚假证据的行为发生于诉讼过程中,非法目的明显,行为性质恶劣。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第三款规定,决定如下对商贸公司罚款500000元,对时女士罚款5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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