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庆工作人员被烟花爆竹炸伤,谁来赔偿?

结婚产业观察·2020-12-05 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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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庆公司工作人员,在婚礼抬轿子的过程中,因躲闪不及,被新人亲友燃放的烟花爆竹炸伤。放鞭炮的人要不要承担责任呢?

婚庆公司工作人员,在婚礼抬轿子的过程中,因躲闪不及,被新人亲友燃放的烟花爆竹炸伤。放鞭炮的人要不要承担责任呢?

文章来源:现代快报

李某是婚庆公司的工作人员,在婚礼抬轿子的过程中,因躲闪不及,被新人亲友燃放的烟花爆竹炸伤。李某将婚礼新人告上法庭要求赔偿。放鞭炮的人要不要承担责任呢?

2020年12月3日,现代快报记者从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了解到此案。

2018年5月1日,新郎王某与新娘谢某在家举办婚礼,婚礼进行过程中,亲友燃放烟花爆竹,导致抬轿子的工作人员李某被炸伤。事故发生后,李某到医院治疗,诊断为:上肢烧伤、外伤性鼓膜穿孔。

诉至法院后,经过李某申请,法院依法委托司法鉴定所对李某的伤残等级、误工期限、后续治疗费进行鉴定,因李某目前临床症状仍未稳定(诉鼓膜穿孔未愈合),尚未达到伤残鉴定条件,故退案。

李某已确定产生的损失,包括医疗费用、误工费、交通费等,合计5704.22元(其中两名新人支付医疗费745.02元)。

案件审理过程中,两名新人表示烟花爆竹是新郎父母购买的,举行婚礼时由亲友燃放,应该由燃放者赔偿李某。两名新人要求追加销售者为被告,李某不同意追加被告。

浦口法院认为,两名新人举办婚礼,在举办婚礼过程中燃放烟花爆竹,致使李某受伤。两名新人作为活动组织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李某目前临床症状仍未稳定,尚未达到伤残鉴定条件,后续损失可另行主张。

如王某和谢某认为本起事故是烟花爆竹质量问题,应基于其他法律关系另案主张。法院判决,王某和谢某赔偿给李某4937.2元。

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桥林法庭法官汪会中表示,对于婚礼新人,他们作为婚礼的主办方,虽在婚庆中燃放烟花爆竹符合当地的民俗习惯,但对于存在危险的燃放行为应充分履行安全注意义务。

举办婚礼的主体与提供婚庆服务人员之间是合同关系,婚庆服务人员按照合同提供服务,婚礼在新人的家中举办,作为人员聚集的庆典场所,主办方应对婚庆场所内的基本安全进行保障。

新人显然未能充分保障婚庆场所的安全,对于事故发生造成的损害后果,并无证据证明伤者违背合同约定或存在不当行为,因此对于婚庆工作人员在新人亲友燃放烟花爆竹时受伤所造成的合理损失,应承担相应赔偿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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