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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礼正在进行时,配乐却出现了女子哭声等噪音,美好的婚礼仪式成了大型“翻车”现场。近日,法院通报了该案件!
结婚原本是人生一大喜事,而宁波一对新人的婚礼上却出现了糟心事:婚礼正在进行时,配乐却出现了女子哭声等噪音。这给新人的婚礼带来了难以弥补的遗憾,于是他们愤而起诉司仪公司,要求退款并赔偿精神损失。近日海曙法院通报了该案件。
年初,正在筹备婚礼的A先生与B文化传播公司(下称B公司)签订一份《演艺主持服务合同》,约定由B公司签约司仪在婚礼上提供主持服务,价款4000元。
上半年,张先生和心仪的女子决定走进婚姻殿堂,他们的婚礼仪式在一片祝福声中开始了:温馨浪漫的开场、新人誓言、证婚人致辞等环节有条不紊地进行……
而当致辞环节结束证婚人走下台时,美好的氛围突然被打破了:司仪旁白的背景音乐变成了嘈杂的讲话声、喧哗声。更令人震惊的是,当司仪宣布双方父母登台时,背景音乐中又夹杂着女子的哭声。整个事故持续了1分30秒之久,美好的婚礼仪式成了大型“翻车”现场。
张先生觉得这让他的婚礼仪式留下了无法弥补的遗憾,也给他和家人造成了心理阴影。事后,张先生找司仪公司沟通无果,将其诉至法院,要求司仪公司全额退还服务费4000元并赔偿精神损失费10000元。
庭审过程中,被告公司抗辩称,音控和话筒都是酒店提供的,产生噪音极大可能是话筒串频,并不是他们的责任。
法院审理认为:与婚礼温馨气氛不符的噪音明显且持续时间较长,当时在场的司仪没有立即采取任何应急措施,以致再次出现与婚礼不和谐的声音,对婚庆典礼造成了一定程度的影响。主持期间的背景音乐由被告提供并通过被告的电脑播放,音控连接电脑播放音乐,不排除噪音来源于被告的电脑。被告抗辩噪音系话筒串频导致,但未能提供相应证据证明,法院不予采信。
鉴于之后婚礼继续进行,被告也完成了司仪服务,法院酌定由被告返还原告服务费1000元。
鉴于婚礼对原告是具有重大人格象征意义的重要事件,而现场音乐中夹杂着凄厉、诡异的噪音对原告造成一定程度的精神伤害,故综合考虑被告的违约及影响程度等,酌定被告赔偿原告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元。
该案判决已生效,被告亦已履行完毕。
法条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七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五百八十二条 履行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对违约责任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受损害方根据标的的性质以及损失的大小,可以合理选择请求对方承担修理、重作、更换、退货、减少价款或者报酬等违约责任。
第五百八十三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在履行义务或采取补救措施后,对方还有其他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第九百九十六条 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损害对方人格权并造成严重精神损害,受损害方选择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的,不影响受损害方请求精神损害赔偿。